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工建协[2022]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给中标企业之规定,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不限于):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招标方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售、澄清及答疑、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协助定标、中标结果发布,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等。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并按委托合同要求完成委托工作内容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制定并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计取费用的指导性依据,实际收费以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方依法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为准。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方法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为基准价格,以每个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具体收费金额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难易程度、市场供需状况等具体情况在上下浮动为 20% 的基准价格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九条 同时为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方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须另行签订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收费标准参照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PPP 项目等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服务超出本指导意见所指范围的, 如合同咨询或其他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三章 招标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将通过相关服务平台建立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严禁违反规程标准或合同约定,以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巧立名目、强制收费、串通价格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单位及个人如发现失信行为,应积极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反映。协会应引导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加强自律,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 约谈;

(二) 警告;

(三) 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网站、内刊、简报等形式通报;

(四) 取消评选或推荐先进企业资格;

(五) 必要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将随招标市场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公布。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共同维护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市场秩序,共同推进行业健康有序良性发展。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

附录:《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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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内蒙招投标代理费率.jpg



注: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每个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10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500 万元×1.2%=6 万元

(1000-500)×0.8%=4 万元

(5000-1000)×0.5%=20 万元

(10000-5000)×0.3%=15 万元

合计收费=6+4+20+15=45 万元

2.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本指导标准计算收费,低于 1 万元的按 1 万元收取,超出 1 万元的按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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