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建招协[2023]51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文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建招协[2023]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我协会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经四届四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试行。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交易管理规〔2023]1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咨询,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协助答疑,视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定标,以及协助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计取的费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在进行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统计、分析和论证制定并公布本指导意见,作为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计取费用的指导性依据。

第七条招标代理属于专业技术智力密集型服务活动,招标人不宜采用“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招标代理服务业务时有序参与竞争,应在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社会信誉、人员队伍和技术力量等方面发挥优势,严禁压价恶性竞争。

第二章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方法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

第九条指导意见所列明价格为基准价格,以单个项目(或标段)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具体收费金额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难易程度、市场行情等具体情况在收费费率上下浮动为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不得恶意低价。收费低于7000元的项目(或标段),按7000元计取,不再浮动。上述金额如以单价或不报价等无中标总金额方式进行招标的,以招标人的项目估算或招标控制总价为计费基数。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成本包括:项目直接人工成本、交通、会务、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成本、企业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等。异常低价的项目,协会将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服务超出本指导意见所指范围的,如合同咨询、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其他延伸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人就所增加的服务内容,另行约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服务原则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支付的方式、时间、计算方法或金额。严禁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文件所明确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隔夜评标或外出评标的场地费、开评标当中的公证费由招标人或中标单位支付,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非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招标失败:(1)未进入评标阶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按附表中收费标准的30%计算,重新招标仍未进入评标阶段不再重复计取;(2)已进入评标阶段,该次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按附表中收费标准的70%计算。若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3)重新招标成功或转为非招标方式完成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本指导意见另行计算。

第十四条需专家隔夜评标、外出评标和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的复议或复审等二次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承担。

第十五条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产生处理异议或投诉案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则由招标人承担。


第三章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协会将通过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协会网站等相关平台建立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严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有效的合同约定,以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巧立名目、强制收费、串通价格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单位及个人如发现失信行为,应积极向协会反映。协会将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

(二)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协会网站等相关平台、内刊、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通报;

(三)及时通报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取消评选或推荐优秀会员资格;

(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予以惩戒。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录:

《云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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