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鲁招协(2024)13号

山东省招标投标协会文件

鲁招协(2024)13号

山东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为规范山东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和招标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38357-201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相关政策文件,山东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山东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执业收费的参考依据。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范围包含:招标代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后)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协助处理质疑(异议、投诉)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招标代理人应与委托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且应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四条、招标代理服务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人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服务原则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支付的方式、时间、计算方法或金额。

第六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人可与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增加服务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人应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协会将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条、本指导意见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计算标准,随招标代理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公布。

第九条、本指导意见经2024年3月28日山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由山东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计算标准


山东省招投标协会

2024年4月15日


附件:

山东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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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不含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的编制费用。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

3.单标段或单次招标按上表计费费用不能覆盖当次招标服务成本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委托人和招标代理人协商解决;其中单标段或单次招标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费。

4.收费标准的计算基数按中标金额计取。如以单价或不报价等无中标总金额方式进行招标的,以招标人的项目估算或招标控制总价为计费基数。

5.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分段招标并分期分项分专业的,按各标段中标金额分别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浮动幅度为基准价格的士20%,收费金额由招标代理人与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复杂程度、委托内容等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6.因评标产生的会务费、邀请评标专家的专家费、差旅费、住宿费、异地评标补贴等均由委托人承担。招标代理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非招标代理人原因造成招标失败:

(1)未进入评标阶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按上表中收费标准的30%计算,重新招标仍未进入评标阶段,不再重复收取;

(2)已进入评标阶段,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按上表中收费标准的70%计算。若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委托方支付;

(3)重新招标成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本指导意见另行计算。

8.非招标代理人原因产生处理异议或投诉案件,配合有关部门需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9.未代理招标项目仅单独提供招标咨询服务的服务收费以招标项目的签约合同价(或最高投标限价)为计算基数,参照本收费标准的30%-60%计取,由委托人支付。招标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办理招标前期手续、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或审核、协助合同签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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